头部
底部
  • 政务微信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房屋征收补偿 > 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分享到:
海丰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
  • 2019-08-08 17:17
  • 来源: 海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01[2019]123号批复,同意征收城东镇名园村委会属下的集体土地19.6589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地类权属和征地用途:征收的集体土地19.6589公顷,经完善征地手续后作为城镇建设用地。城东镇名园经济联合社、名园村名园(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19.6589公顷,其中:农用地19.0573公顷(林地17.1154公顷、其它农用地1.9419公顷),未利用地0.6016公顷。

  二、土地位置:其四至范围详见该宗地征地红线图。

  三、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城东镇(八类地区),现按下列标准执行:

  其它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60.0576万元/公顷、林地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22.5216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20.0192万元/公顷。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①青苗补偿,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②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五、有关事项:在被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者、使用权人(涉及土地权属、地上附着物、青苗),应在本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在规定登记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将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天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01[2019]123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登记地点:城东镇人民政府

  联 系 人:余奋标(城东镇人民政府);电话:6403684  

  李坤晖(城东镇自然资源所);电话:6411113

    登记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9930日止。

  特此公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19731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