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办〔2025〕5号
关于印发《海丰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场),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十六届第7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海丰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4日
海丰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不断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农村产权和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和高效配置,推动乡村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助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坚持民主决策、应上必上、公开公正、诚实守信、依法合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受委托管理的资源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或控股的各类市场主体资产等)租赁、出让、转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流转交易,必须全部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
第四条 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涉农知识产权以及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交易品种。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框架下,探索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进场租赁交易。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进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
(二)交易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交易主体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原受让方享有优先权;无原受让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以县为单位开设保证金账户,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交易服务机构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指导和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县、镇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在数字政府总体框架内制定全县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及流转交易平台数据规范;
(二)负责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管理;
(三)指导和调查处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四)负责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业务培训。
第九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设置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全县农村产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运营;
(二)指导和依权限复核交易申请;
(三)监督交易组织过程和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四)指导和调查处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十条 镇(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辖区内交易申请;
(二)监督交易组织过程和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三)调查处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三章 交易服务范围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按规定分别由县、镇级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县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镇级以镇(场)为单位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机构。严禁将集体项目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
第十二条 应进入县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
单项合同标的金额在350万元以上(不含350万元),国家规定应通过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限额以下的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应进入镇级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
(一)单项合同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350万元以下(含350万元)的集体建设工程项目;
(二)除集体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集体其他所有产权交易项目;
(三)农村产权权利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出让方进行的流转交易项目。
第十四条 上款规定标准以下的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或委托镇级交易中心组织交易。自行组织交易的应将交易方案报镇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或备案后方可进行交易,交易信息公开发布、交易程序和要求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结束后,交易资料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通过公开竞价交易、公开协商交易、续约交易、小额简易交易等方式进行;农村集体小额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线上发布交易信息,线下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农村集体小微建设工程项目通过公开协商方式进行。
本办法所指小额建设工程项目是单项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国家规定应通过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小微建设工程项目是单项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 公开竞价交易,是指竞投人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通过竞价形式达成的交易。
第十七条 公开协商交易,一般适用于涉及合资、合作、投资、公益类、民生类、事关区域经济发展重大战略项目及农村集体小微建设工程发包等由出让方直接与特定意向人公开协商达成的交易。
第十八条 续约交易,是指对于合同约定或符合续约交易条件的农村产权项目,原受让方与出让方依程序达成续约的交易。一般适用于经营者信誉良好、前期投入大,需要长期经营运作的农村产权项目。
第十九条 小额简易交易,是指合同期限较短、合同金额较小的农村产权项目,可通过简化交易程序达成交易。合同期较短指3年以下(含3年);合同金额较小指资产资源类交易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条 公开竞价交易程序一般包括:民主表决、交易申请、审核发布、报名并缴纳保证金、网上竞价、成交结果公示、签订合同、发布成交公告等流程。
(一)民主表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召开会议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案进行表决。方案应包括交易项目情况、交易底价、竞投人资格条件、合同等内容。表决结果须线下公示不少于5天;
(二)交易申请。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60日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提出交易申请;
(三)审核发布。由镇(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交易项目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交易项目基本情况、交易底价、竞投人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及方式、交易保证金金额及缴纳方式、交易时间及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四)报名并缴纳保证金。竞投人按照规定时间报名并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账户名称必须与竞投人名称保持一致;
(五)网上竞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组织竞投人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开竞价,在规定时间内出价最高的竞投人为中标人;
(六)成交结果公示。成交项目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竞得人签订合同;
(八)发布成交公告。合同签订后,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发布成交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开协商交易程序一般包括:民主表决、交易申请、发布遴选公告、前期遴选、审核、成交结果公示、签订合同、发布成交公告等流程。
(一)民主表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召开会议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情况、成交价格、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合同等进行民主表决。表决结果须线下公示不少于5天;
(二)交易申请。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60日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提出交易申请;
(三)发布遴选公告。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发布遴选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遴选公告应当包括交易项目基本情况、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及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四)前期遴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符合公开协商交易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开展公开协商,初步达成交易意向;
(五)审核。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开协商交易申请,提请审核;
(六)成交结果公示。审核通过后,成交项目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受让方签订合同;
(八)发布成交公告。合同签订后,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发布成交公告。
第二十二条 续约交易程序一般包括:提出续约申请、民主表决、交易申请、审核、签订合同、发布成交公告等流程。
(一)提出续约申请。符合续约交易条件的原受让方应在原合同到期前12个月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续约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受理原受让方在原合同期满前12月以上提出的续约申请;
(二)民主表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按规定召开会议对续约交易事项进行民主表决。表决结果须线下公示不少于5天;
(三)交易申请。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60日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提出交易申请;
(四)审核。镇(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续约申请进行审核;
(五)签订合同。审核通过后,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原受让方签订合同;
(六)发布成交公告。合同签订后,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发布成交公告。
第二十三条 小额简易交易程序一般包括:民主表决、交易申请、审核发布、报名并缴纳保证金、签订合同、发布成交公告等流程。
(一)民主表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权限将交易方案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进行民主表决。表决结果须线下公示不少于5天;
(二)交易申请。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60日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提出交易申请;
(三)审核发布。由镇(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交易项目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报名并缴纳保证金。意向人按照规定时间报名并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账户名称必须与意向人名称保持一致;
(五)签订合同。审核通过后,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特定意向人签订合同;
(六)发布成交公告。合同签订后,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发布成交公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小额建设工程类项目交易程序一般包括:民主表决、交易申请、审核发布、报名并缴纳保证金、线下交易、成交结果公示、签订合同、发布成交公告等流程。
(一)民主表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召开会议对交易方案进行表决。方案应包括交易项目情况、交易控制价、竞投人资格条件、合同等内容。表决结果须线下公示不少于5天;
(二)交易申请。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60日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提出交易申请;
(三)审核发布。根据交易额度,由县或镇(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交易项目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线上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交易项目基本情况、交易控制价、竞投人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及方式、交易保证金金额及缴纳方式、交易时间及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四)报名并缴纳保证金。竞投人按照规定时间报名并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账户名称必须与竞投人名称保持一致;
(五)线下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组织竞投人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线下进行公开交易,以报价最低的竞投人为中标人。竞投人必须3人以上(含3人),不足3人按流标处理;
(六)成交结果公示。成交项目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线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竞得人签订合同;
(八)发布成交公告。合同签订后,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发布成交公告。
第二十五条 交易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总标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应对每宗受理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各地应当加强服务引导,鼓励和支持承包农户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采取公开竞价交易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
第二十八条 出让方应当如实披露交易标的信息,包括质量、权属等相关信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产权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等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出现弃拍、流拍、终止情况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发布项目流拍公告、弃拍公告、终止公告。
第六章 交易监管
第三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交易主体信用情况进行记录。依托“信用广东”平台归集交易双方信息和承诺履行信息,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用警示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国家有关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中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交易主体,应当禁止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第三十二条 竞投人或特定意向人认为交易方案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异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出让方应当修改交易方案,重新组织交易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公示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竞投人或特定意向人对交易结果提出异议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答复;竞投人或特定意向人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逐级提出复审申请。
第三十四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镇人民政府(场)申请调解。镇级调解不成功的,可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有权向镇人民政府(场)或农业农村部门投诉举报,镇人民政府(场)或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镇人民政府(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经济损失的,由负有责任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规定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上在线交易农村产权的;
(二)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行为的;
(三)交易过程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三十七条 受让方或特定意向人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可依法依规将其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一)交易过程中围标串标,从中牟取私利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交易完成并公示结束后,受让方拒不签约或不按公告约定缴交有关应付价款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交易双方主体、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服务机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出现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时间三年。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4日印发的《海丰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海府办〔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