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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海丰县城东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21007247604B/2025-00031 分类:
发布机构: 海丰县城东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6-30
名称: 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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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30  浏览次数:-

汕民发20254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525号)《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粤民规字20241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5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通知》(粤民2025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2025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5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补差水平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一)2025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城镇每人每月995元,农村每人每月810元。

  二)2025年全市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城镇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765元,农村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531元。

  三)2025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城镇每人每月1592农村每人每月1296元。

  有关要求

  (一)20251月1日起,执行2025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补差水平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县(市、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5年新纳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二)各县(市、区)要加强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衔接加强低保标准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各类保障标准的统筹衔接,加强低保标准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

  三)各县市、区)原则上应当在6月底前完成标准调整任务和补发工作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救助资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20日前发放到账户,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汕尾市民政局

  2025年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