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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21007246935B/2024-00011 分类:
发布机构: 海丰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2-06
名称: 海丰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章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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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24-02-08  浏览次数:-

  海丰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海丰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汕尾市海丰县海银路海丰县财政局西区二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海丰县财政局(海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海丰县财政局(海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提供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组织和实施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及除行政运行用途外的闲置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相关管理工作,提出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意见;负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管理相关工作,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县级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县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党员所在的支部属海丰县财政局机关党委管理,本单位在中共海丰县财政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业务,积极推进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与业务工作的深度融合。

  第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本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管理,确保正确方向。对涉及本单位重大决策、重大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举办单位党组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党组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海丰县财政局(海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作为海丰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海丰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海丰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海丰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海丰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运行;

  (六)组织指导海丰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海丰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海丰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  海丰县财政局(海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作为海丰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对单位的资产和重要财务事项、绩效等实施监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资产流失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按规定定期对资产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督促加强结果运用和问题整改;

  (二)加强法定代表人培训,建立法定代表人任前、任中约谈制度;

  (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内部审计监督,建立法定代表人任中和离任审计制度;

  (四)负责督促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五)查阅单位会议记录、决策流程、运作情况的材料,监督单位合法合规运行;

  (六)按规定应监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海丰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产生方式:领导班子成员由举办单位任免。

  (三)任期及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任职期限,依照事业单位考核规定和本单位职责进行考核。

  (四)议事规则:根据业务需要,由负责人召集议题,确定议题提前上报海丰县财政局(海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集体决策的相关会议审定,通过会议进行讨论、研判并形成决定事项。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命,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举办单位和上级组织部门聘任和解聘以外的人员;拟订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在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下,对本单位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举办单位报告;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举办单位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置主任职位1名,副主任职位1名;设置管理岗位6名,专业技术岗位5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可向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守公共秩序,及时、真实、准确提供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 (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执行法律法规和海丰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组织实施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方法;

  (二)负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及除行政运行用途外的闲置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提出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意见;

  (五)负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管理相关工作;

  (六)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县级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县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独立核算的模式,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按规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正式文本。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4年1月25日经中共海丰县财政局党组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海丰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海丰县财政局(海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