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动农民及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进一步优化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提高农业水价改革相关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农〔2023〕137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联合修订了《海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修订)》。现征求各单位、公众意见和建议,请于12月5日前将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报县财政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4年11月26日至2024年12月5日
联系人:林针城
联系方式:0660-6622969
地 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海银路海丰县财政局
附件:海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修订)
海丰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26日
海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调动农民及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进一步优化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提高农业水价改革相关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农〔2023〕137号)的要求,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丰县境内具备按立方米计费条件的中型灌区和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小型灌区。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节水奖励基金用于海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县财政局具体负责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安排水管单位公益性维修养护经费和上级补助的有关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2014)(农田灌溉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第六条 海丰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对象为地表水定额灌溉的种植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番薯、马铃薯)和蔬菜、茶叶、香蕉、柚、柑桔等经济作物的节水农户,包括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其中,中型灌区末级渠系补贴标准为0.018元/m,小型灌区补贴标准为0.012元/m,超定额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种植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的和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对积极采用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肥水一体化技术和设施进行节水的,定额内用水减少10%以上,奖励2元/亩。
第七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方式为:
(一)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由享受用水补贴对象向工程所有权人或用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附具农业水价调价文件、作物种植面积、用水定额用水量、水费缴纳等材料,报各镇人民政府(场)审核,分别报经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初审后上报海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批准后,按年度由县财政拨付。
(二)在县水务局核定用水主体年度农业用水水权指标后,结合灌区灌溉范围和实际用水量,测算用水主体应缴纳的水费额度。可先将用水主体按规定可享受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等折算为一部分水费予以扣除,剩余水费再作为用水主体实际需缴纳的水费;折算为水费的补贴和奖励资金,县财政可以与供水管护主体直接结算,用作日常管护支出。
第八条 海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要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场)牵头组织工程所有权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严格执行公示制度,重点公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
第九条 县水务局和县农业农村局按各自的职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场)和用水管理单位做好用水补贴对象所属灌区的面积、计量设备、计量时段、实际用水量等情况的核对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