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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海丰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21007246935B/2025-00064 分类:
发布机构: 海丰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5-11-06
名称: 关于征集社会车辆租赁企业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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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社会车辆租赁企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1-06  浏览次数:-

  为规范我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用车行为,降低公务用车行政管理成本、减少租赁费用、提升用车服务质量,达到以租赁模式推进公务用车降本提质增效的目的,海丰县财政局组织开展入驻“海丰县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车辆租赁企业征集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资格条件

  (一)企业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用车单位利益,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2.资质要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提供轿车、商务车、越野车和其他小型客车租赁业务的,应取得合法经营业务所需的资质;提供中大型客车租赁服务的,车辆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

  (二)车辆要求

  1.车辆所有权归企业完全拥有。

  2.提供车辆为国产品牌,且优先提供使用新能源汽车,不提供进口或豪华车型。

  3.轿车排量在2.0L(含)以下,商务车和其他小型客车排量在3.0L(含)以下。

  4.车辆应加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为用户提供卫星定位数据管理支持且能做到为用户保密。

  (三)司机要求

  1.司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派遣关系,司机工资、社保等一切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均由企业及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2.司机身心健康,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二、备案报价方式

  企业应每年度备案车辆租赁服务最高收费标准,备案价格应低于向社会提供同等车型租赁服务的价格,为平台用户提供服务价格不允许超过备案价格。平台用户享受企业在特定时间内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所有优惠活动及优惠政策。

  备案报价为含税全包价,以人民币为单位报价,车辆租赁企业应分车型提供详细的租赁价格和构成明细(车型分别是:小轿车、商务车、中型普通客车、大型普通客车),其中最高限价组成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租金、限时内司机费用、里程内燃油费、车辆运行时所发生的车辆折旧、违章罚款、维修费、保养费、燃油费、保险费、管理费、服务费、通讯费、人员薪资、司机餐费、司机超时加班费、节假日加班费、停车费、路桥费等。

  备案报价材料包括: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符合条件车辆明细表、自有车辆证明、企业简介等全面体现企业资质的材料。

  (二)报价单(半天、一天、一周、一月)。

  (三)服务承诺方案(包含接单时间段、接单提前量和响应时间,售后服务等)。本次入驻平台的租赁企业服务期限,从2025年12月17日至2027年12月16日共24个月。

  车辆租赁企业可于2025年11月21日前将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6份送海丰县财政局(海丰县海城镇海银路财政局西区二楼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联系电话:0660-6622511)。

  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于2025年11月28日通过海丰县财政局网站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