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县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行为,保障正常公务出行用车需求,有效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海丰县县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参照《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党政机关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汕财资〔2024〕18号),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海丰县县级党政机关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5年12月8日至2025年12月17日
联系人:黎庆校
联系方式:0660-6622511
地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海银路海丰县财政局
海丰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8日
海丰县县级党政机关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租赁原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海丰县县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参照《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党政机关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汕财资〔2024〕18号),为规范我县县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行为,保障正常公务出行用车需求,有效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丰县县级党委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委监委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县级党政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社会车辆,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县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海丰县城范围以外从事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具体范围参考《关于印发<海丰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海府办函〔2023〕158号))。租赁社会车辆分为租车服务和租车使用两种情形,租车服务是指出租方提供车辆和驾驶员为租赁车辆单位保障公务出行活动;租车使用是指出租方仅提供车辆服务,由租赁车辆单位自主安排驾驶员保障公务出行活动。
第四条 县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按照《关于印发<海丰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海府办函〔2023〕1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通过乘坐飞机、高铁、动车可快速到达目的地的,原则上不采取社会化租赁方式进行保障。本单位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公务出行需求,确需租赁社会车辆的,应当先审批后租赁。
第五条 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安全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租赁范围
第六条 在本单位保留的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公务出行需求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情形的可通过租赁社会车辆解决:
(一)处理各类自然灾害、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公共突发事件等;
(二)外事接待、重大会议、招商引资、联合检查、巡视巡察、干部考察、商务考察、工作调研、重点项目管理、邀请专家学者开展专项活动和集体活动;
(三)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不得租赁社会车辆执法外,行政综合执法用车在本部门公务用车无法满足保障需求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租赁社会车辆的须经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七条 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应优先使用国产品牌和新能源汽车。租赁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价格应在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T)以下;租赁新能源轿车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确因情况特殊,可适当租赁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在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第八条 根据工作任务、交通状况和出行人数3人(含)以上等情况选择租赁相应车型:
(一)3人的公务活动租赁轿车;
(二)4人(含)以上、6人(含)以下的公务活动租赁小型客车;
(三)7人(含)以上的公务活动根据人数情况租赁相应的中型客车或者大型客车;
(四)原则上不得租赁越野车(含SUV)。确因工作需要租赁的,应优先选择租赁国产品牌或新能源越野车(含SUV);
(五)外事活动或其它对租赁车型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租赁社会车辆应当严格选择租赁企业,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市场调查、价格比选、择优选择等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综合实力强、口碑良好的车辆租赁服务企业。年社会化车辆租赁总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单位,由用车单位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条 租赁社会车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具体的租赁方式、服务要求、管理要求、付款方式、交车事宜、保险条款、保密条款、保养维修、权利义务、安全保障、事故处理等内容。
第十一条 租赁社会车辆实行“单位内部平台审批制”。用车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公务需求,通过“广东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办理“社会化用车申请”,并按本单位内部公务审批权限,提交至相应层级领导审核,审核后方可发起车辆租赁操作。
第十二条 租赁车辆原则上遵循“一事一租一审批”,应建立租用车辆台账(包括租车部门、租车事由、租车时间、到达目的地、乘车人数和人员姓名、租用天数、租用车型、租用数量、租车费用、审批意见等)。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租赁社会车辆服务应通过市场询价,服务价格、驾驶员工资不得高于市场询价最高限价乘以成交价格折扣率,且不得高于给予其他集团客户租赁的价格和日常对外公布的优惠价格,并有权享受在特定的时间内对社会举办的优惠活动政策和优惠价格。
第十四条 租赁社会车辆费用原则上采用“一租一结”的方法进行结算支付,租用单位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支付费用。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费用。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各单位租赁社会车辆要严格按照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费用报销加强内控管理,对本单位车辆租赁违规违纪行为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租赁社会车辆的申请真实性、审批合规性、使用规范性及费用报销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单位内部审批领导需对审批行为的合规性负责,因审批把关不严导致违规租赁的,追究用车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审批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租赁社会车辆标准必须依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以租代配、变相配备公务用车;严禁长期租用车辆;严禁租用进口或豪华车辆。
第十八条 租赁社会车辆有下列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单位保留车辆可满足公务出行需求,另发生租赁车辆行为的;
(二)先租赁后审批的;
(三)超标准租赁社会车辆;
(四)变相长期租用社会车辆,以及将租赁社会车辆变相为领导干部固定使用或者私用的。
第十九条 租赁社会车辆要建立完善的审批程序和登记制度,定期公布租车使用费用等情况。
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工作,按照“先审批后租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公务出行租赁车辆审批流程、经费报销和台账资料的管理,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科研勘察、医疗救护、新闻报道、园林作业、运输物资等特定用途及涉密类侦查办案、警卫接待等特殊任务车辆租赁。
第二十一条 社会化车辆租赁企业入驻“汕尾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通过向公开征集招募方式确定,由县财政局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制定、解释及监督检查工作,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