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公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政府定价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规范海丰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10月28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海丰县云峰路128号海丰县发展改革局
邮政编码:516400
电子邮箱:swhfw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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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规范海丰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海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9月28日
附件:
关于规范海丰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县教育局、财政局,县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公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广东省政府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海丰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海丰县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三类。
(一)保教费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公办幼儿园按县教育局划定的地区类别,对应收取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一类地区(县直、海城镇、附城镇、城东镇)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月330元。
2.二类地区(梅陇镇、公平镇、可塘镇)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月300元。
3.三类地区(联安镇、陶河镇、赤坑镇、大湖镇、黄羌镇、平东镇)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月250元。
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
(二)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以“元/生·天”为单位制定收费标准,包括伙食费、留园托管费和校车费。
1.伙食费(含营养餐点)。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家长自愿的基础上按月预收,并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实行多退少补。幼儿园自主经营食堂向在园幼儿收取的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留园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不少于8小时。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法定工作日闭园后,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向在园幼儿收取留园托管费每生每天6元。
3.校车费。幼儿园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收取校车费。校车费根据实际需要,在家长自愿的基础上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三)代收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 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包括园服费、生活用品费等。代收费根据实际需要,在家长自愿的基础上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二、建立收费标准调整机制
建立海丰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机制。考虑到政策的稳定性,原则上每3年对公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核定1次,确定是否调整。以当期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以价格主管部门最后批复的收费标准为准)为基础,对应的公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为基期成本,当公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对比基期变化幅度达到或者超过8%时,启动调整机制。由各公办幼儿园提出调整申请并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批。如政策对调整周期等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其他规定
(一)加强退费管理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每年秋季入园就读的幼儿以及外校转来的插班生为“新生”,其余学生幼儿为“老生”,两类幼儿分别按其注册入园当年园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幼儿园保教费按照学期收取,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预收,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幼儿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当月不在园的,幼儿园退还当月保教费缴费额;当月累计在园时间不满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计算,下同)的,幼儿园按当月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当月在园时间超过10天的,不退还当月所缴保教费。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服务性收费根据幼儿实际需要按月收取,在园时间不足月的,以幼儿正式请假天数计退。代收费项目根据幼儿实际需要可集中预收,实行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二)规范收费项目
除本通知规定的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公办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留位费”“接送卡费”或“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因幼儿保育教育及幼儿园管理需要,所产生的空调、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信息服务、课本(学习)资料等费用,从幼儿园公用经费或保育教育费中开支,不得设立收费项目。
(三)加强收支管理
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办幼儿园应将保教费及时全额上缴国库,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挤占,公办幼儿园保教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幼儿园按规定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幼儿园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幼儿园收入。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要单独立账,使用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
(四)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须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定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贫困子女的减免规定或其他救助办法。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收费政策有变化的,应在招生简章发布前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幼儿家长有权拒绝缴纳。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四、本通知拟自2024年春季开学起执行,有效期3年。以往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丰县发展和改革局 海丰县教育局
海丰县财政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