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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海丰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21007246740H/2024-00060 分类:
发布机构: 海丰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4-09-04
名称: 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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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08  浏览次数:-

海丰供电局、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链条整治行业,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41154号)和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汕发改价格函2024259等要求,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必须于202412月底前进行改造调整,自20251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等内容,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

  充电设施必须独立装表计量,不得将该设施运行的费用分摊到业主(住户)。对未独立装表计量的,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须及时与供电方共同落实改造。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三、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民生、成本、收益、市场供需等情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四、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尽快实现向非电网直供电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可结合实际情况主动承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20251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推高充电成本。

  五、加强监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于202410月起,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县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全面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价费分离、不执行政府定价、不独立装表计量而分摊费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附件:自行车充电温馨提示.doc



  

海丰县发展和改革局           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