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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21007246900Q/2022-00015 分类:
发布机构: 海丰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2-02-11
名称: 海丰县公安局关于广泛征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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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公安局关于广泛征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2-17  浏览次数:-

  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犯罪行为,激发广大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参与热情,海丰县公安局现面向全社会各界征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妨害药品管理等违法犯罪线索,现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三、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法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四、非法经营罪:

  (一)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

  (二)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药品安全工作目前是我局重点工作之一,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身边涉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药品犯罪。

  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将予以奖励。举报人要实事求是进行举报,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110。

  联系人刘警官:19928531452。

  来信来访地址:海丰县红城大道西海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海丰县公安局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