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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海丰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21007246900Q/2023-00082 分类:
发布机构: 海丰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3-08-07
名称: 【夏季行动】抓获6人!海丰公安打掉一组织卖淫团伙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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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行动】抓获6人!海丰公安打掉一组织卖淫团伙

发布日期:2023-08-1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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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海丰公安重拳出击,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涉黄赌毒违法犯罪行为,铁腕整治社会治安乱象,肃清社会风气,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近日,可塘派出所联合县局治安大队成功打掉一组织卖淫团伙,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6人。

8月1日,可塘派出所接到线索举报,称某酒店内疑似有人员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接到线索后,该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侦查,充分运用“智慧新巡控”平台,快速锁定涉案人员身份信息。当晚11时许,该所联合县局治安大队果断出击,在某酒店当场抓获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3名,随后,办案民警通过进一步突击检查,又在酒店内成功抓获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2名和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1名。经审,该团伙对其组织卖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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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海丰公安依法对涉嫌组织卖淫犯罪嫌疑人吴某勇采取刑事拘留,对涉嫌卖淫嫖娼林某源、余某炯、覃某梅、龙某燕、方某鑫等5名嫌疑人处行政拘留。现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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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