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9月3日下午13时许,违法人员刘某军独自步行至城东镇上埔路某针灸馆时,发现店内一女士在睡觉,随后起意将屋内的两部手机盗走,并于当天下午15时许将盗来的一部荣耀牌手机以3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违法人员李某的违法事实。
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盗窃的违法人员刘某军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对涉嫌销赃的违法人员李某处行政罚款伍佰元。
时隔一天,被盗的两部手机失而复得,闫女士十分激动,并带着一面“破案神速、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城东派出所,对公安机关及时破案、追赃挽损,全力为群众挽回财产损失表示衷心的感谢。
经查,违法人员黄某华于9月2日凌晨2时许驾驶着摩托车前往某电路板厂,盗窃该厂内铝板约100公斤的违法事实。
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盗窃的违法人员黄某华处行政拘留十四日。
警方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