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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海丰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21007246900Q/2023-00112 分类:
发布机构: 海丰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3-11-29
名称: 破小案 | 盗窃销赃一起打,海丰公安抓获3名嫌疑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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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小案 | 盗窃销赃一起打,海丰公安抓获3名嫌疑人

发布日期:2023-12-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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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海丰公安紧密结合辖区治安形势,紧紧依托“破小案”工作机制,加大对民生侵财案件的打击力度,全力实现快破案、快追赃。近期,海丰公安成功侦破1起盗窃案件,抓获涉盗窃嫌疑人2名、涉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人1名,带破2起盗窃案,为群众挽回损失。

  2023年11月16日,新园派出所接群众报称其停放在海城镇云岭市场一店铺门口的摩托车被盗。

  接报后,新园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经落地摸排及循线追踪,成功锁定3名嫌疑人身份。11月25日,抓捕时机成熟,该所在海城镇公园路抓获涉盗窃嫌疑人陈某彬(男,海丰海城人),在海城镇云岭路抓获涉盗窃嫌疑人何某运(男,城区捷胜镇人),在城东镇海龙路抓获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的嫌疑人刘某锐(男,海丰城东人),成功追回被盗摩托车一辆,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目前案件在依法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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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1、广大车主在驾乘摩托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外出时,一定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锁好车辆,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场所,离车时务必记得拔下车钥匙,锁好车辆,开启防盗报警器,切莫因贪图一时方便而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2、购买摩托车、电动车时,请选择正规商家,可索要正规发票,切勿贪小便宜购买来路不明的二手车,从源头上切断违法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若发现有盗窃、回收、销赃来路不明车辆的违法犯罪行为,请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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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方 普 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