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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海丰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21007246900Q/2024-00031 分类:
发布机构: 海丰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4-04-01
名称: 海丰公安依法拘留一名网络造谣者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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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公安依法拘留一名网络造谣者

发布日期:2024-04-02  浏览次数:-

  2024年3月20日,海丰公安在网上巡查发现,我辖区一网民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经查,违法行为人余某于2024年3月15日下午在位于海丰县赤坑镇家中刷抖音视频时,转发一则未经核实真伪的视频,引起网民恶评,造成不良影响。违法人员余某到案后对其在网络上随意散布谣言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海丰公安依法对余某处行政拘留10日。

警方提醒

对在互联网上

发布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蓄意歪曲事实,捏造传播谣言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格处理

希望广大网民积极抵制网络谣言

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携手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01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02

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