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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海丰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21007246900Q/2024-00054 分类:
发布机构: 海丰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4-05-08
名称: 偷“银手链”换来“银手铐”,海丰公安4小时破获一起盗窃银饰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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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银手链”换来“银手铐”,海丰公安4小时破获一起盗窃银饰案

发布日期:2024-05-09  浏览次数:-

  海丰公安充分发挥“快侦快破、打早打小”破小案工作机制,力争“抓现行、打团伙、破链条、追销赃”,全力挤压盗窃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近日,海丰公安梅陇派出所仅用4小时破获一起盗窃银饰案,抓获涉盗窃嫌疑人1名、涉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人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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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警察同志,我厂内的银手链饰品不见了,价值40多万...”5月6日15时许,海丰公安梅陇派出所接到事主吕先生报称其厂内银手链饰品不见了,疑似被盗。

  接报后,梅陇派出所立即启动“快侦快办”破小案工作机制,通过缜密侦查,走访摸排,并运用智慧新警务平台,办案民警快速锁定嫌疑人身份,系厂内员工叶某,并于当日将叶某抓捕归案。后经深挖扩线,当日19时抓获涉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人陶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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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涉盗窃嫌疑人叶某供认了其于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5日,多次盗窃厂内的银手链饰品,并将盗来的财物多次卖给陶某的犯罪事实。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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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方 普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