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道路运输业户:
在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中发现我县还存在部分未安装车载监控设备并接入省智能监管系统的“两客一危一重”营运车辆(车辆名单详见附件)。下列营运车辆未接入省智能监管系统,已不符合原许可条件并被我局连续通报三次及以上。现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下列车辆《道路运输证》予以撤销公示。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被撤销《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涉及的相关业户应当将撤销的《道路运输证》于七个工作日内上缴至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海丰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