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道路运输经营者:
在对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监测中发现下列货运车辆存在违规行为严重的情况,被我局连续通报三次及以上。现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下列货运车辆(共1部)《道路运输证》予以撤销公示。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被撤销《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涉及的相关业户应当将撤销的《道路运输证》于七个工作日内上缴至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海丰县重型货车连续被通报三次予以撤销《道路运输证》名单.xlsx
海丰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