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道路运输经营者:
为规范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行为,从市场准入源头杜绝并纠正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业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彻底消除生产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和第七十条第三款和第六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证已注销、数据异常无法关联等情况的经营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撤销,同时对配发的《道路运输证》依法予以注销。
现将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业户及其名下车辆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自然日),公示期:2024年11月29日至2024年12月28日。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公示之日起30日内,对公告事项存在异议的,可携带相关合法证明材料到海丰县交通运输局3楼行政审批服务股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期满依照条例规定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其名下车辆《道路运输证》。
被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业户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合法手续之前不得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特此公告
附件: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业户及其名下车辆明细表.xlsx
海丰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