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近期,海丰县交通运输局在执法系统查询中,发现我县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有存在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超过3次的情况,涉嫌违反了“一超四罚”规定。涉嫌车辆2部,车辆信息为:粤N92398(道路运输证号441500022577),违法案件4宗;粤N01640(道路运输证号441500009873),违法案件5宗。现我局拟对违法“一超四罚”规定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进行吊销,依法予以公告。
海丰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