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利雄未经批准擅自在海丰县联安镇联田村委会新渡头村大液河河道管理区范围内违规建设简易房(养猪棚)、设置置留物等的行为,经本机关(单位)立案调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海联府限拆决字〔2023〕6号), 责令黄利雄在2023年11月9日前自行拆除未经批准擅自在海丰县联安镇联田村委会新渡头村大液河河道管理区范围内违规建设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黄利雄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 告,限黄利雄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未经批准擅自在海丰县联安镇联田村委会新渡头村大液河河道管理区范围内违规建设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如黄利雄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