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深圳海警局南山工作站
告知人:罗超烽、杜程浩
被告知人:唐宇平
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5年2月1日03时许,唐宇平在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船舶适任资质的情况下,驾驶船舶在赤湾口附近海域(22°27'14" N,113°52'53"E)行驶,唐宇平的行为已构成无证驾驶机动船舶。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查获海图、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指认照片、深圳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南山大队回函、南山海事局回函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唐宇平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船舶,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如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可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单 位提出,海警机构将对你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逾期未提出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海警机构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罗超烽(执法员)
联系方式:075526680526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利安商务大厦A座旁海关大楼
邮编51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