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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海丰县联安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210072475082/2025-00029 分类:
发布机构: 海丰县联安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7-18
名称: 关于开展联安镇固定商户和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集中整治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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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联安镇固定商户和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集中整治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7-18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省、市、县关于“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力推动联安镇“全域镇村典型示范”建设。根据《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固定商户店外经营、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等行为的集中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周围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经营所有固定商户的商品、货物、经营设施一律不得摆放在店门、窗外、外墙等区域。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所有固定商户和流动摊贩应立即停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占道经营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依法强制清理、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强化执法与责任追究。联安镇人民政府将联合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开展常态化专项整治行动。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固定商户和流动摊贩,经宣传教育劝导无效或责令整改后仍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全镇范围内所有单位、超市、餐馆、商铺、住户等切实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自觉维护好各自门前(店前)的市容环境秩序,严禁侵占公共通道、公共区域堆放货物、展销商品、加工生产和乱搭乱建、乱贴乱挂等。

       六、规范经营秩序、提升镇容环境是全体居民和经营者的共同责任。我们呼吁广大商户、摊主和居民朋友们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本次整治行动,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文明经营,共同营造“干净整洁、安全畅通、文明规范”的美丽联安新形象。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联安镇人民政府所有。

       特此通告。


海丰县联安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