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工作部署,不断提升我县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扎实推进“风险防控、司法为民、综治为民、网格治理”四个中心建设,进一步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加强诉讼与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之间的有效衔接,促进“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建设,创造幸福海丰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共海丰县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海丰县构建多元解纷体系推进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司法工作和仲裁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利民的仲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方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1、依法公正原则。多元化解工作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2、调解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高效便民原则。根据纠纷实际,灵活确定解纷方式,强化信息技术深度应用,提升解纷效率,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
三、组织领导
紧紧依靠当地党委,加强组织保障,确保人财物充分到位,提升仲裁案件审理容量,加大仲裁调解力度,总结、推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和创新做法。
加大对多元解纷机制的支持力度。应将仲裁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权益保护工作绩效考评内容。仲裁纠纷申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仲裁机关应当积极参与调解,人民法院应与仲裁机关强化“能调尽调”意识。对于仲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仲裁机关应及时进行仲裁,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加强监督、指导、协调和管理。人民法院及仲裁机关应建立仲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仲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规划、协调推进工作。
四、建立工作小组。
(一)海丰县人民法院与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交流会,研究、分析、处理具体问题,通过建立工作小组,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调解员业务培训,提高多元化解能力的针对性、实务性。
工作小组办公地点暂定在海丰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电话:6688233。
(二)完善诉调平台和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海丰县人民法院要切实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将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把仲裁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强化双向衔接;要建立动态管理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员名册,向仲裁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提升调解服务的便民、利民水平。
五、规范工作流程
1、明确案件范围。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因劳动关系或者订立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可以向仲裁机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虽有修改,但仲裁纠纷解决机关还是按“投诉+调解+裁决”的纠纷解决模式处理,仲裁生效后,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大大节省了时间。但对于仲裁后的执行问题,普遍存在执行未到位的实际,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做到执行时能及时得到兑现,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保全方面人民法院及仲裁委员会应给予提供方便。
2、仲裁保全
仲裁机关受理案件后,可向申请人告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如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仲裁机关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的标的;
(4)、提供明确、确实的被保全财产的信息;
(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是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人民法院会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关。
3、解除保全的条件
对于下列情形的情况出现时,仲裁机关及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1)仲裁机关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2)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4、未及时解除的后果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所遭受的损失。
5、对没有订立仲裁协议的商事纠纷,仲裁机关应将调解结果引导当事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申请司法确认的程序是调解过程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字,作为调解成功依据。案件调解成功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员签名,调解协议自签字后生效。人民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做好执行的无缝对接,引导当事人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仲裁裁定书已生效的,应及时移送执行,以达到兑现执行款物。移送执行时应提供执行申请书、移送执行书、仲裁裁决书、生效证明书、送达回证等材料。
7.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当事人化解矛盾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及仲裁机关应通过示范案例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劳资纠纷消费者教育等多种方式,共同提升仲裁纠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仲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仲裁纠纷,依法理性维权。减少当事人动辄就向上级投诉或信访的做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