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人社监罚决字〔2023〕第8号
被处罚单位:汕尾市润之泽农业生态循环产业基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351987513K
地址:海丰县平东镇坑口村南径新村
法定代表人:王呈惠
案由:拖欠工资
认定的事实:你公司拖欠万永福等6人2023年1月、3月至5月、7月至8月不等月份的累计工资,合计人民币壹拾万肆仟贰佰捌拾元(¥104280.0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向你司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海人社改令字〔2023〕131号)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海人社监理决字〔2023〕第11号)责令被告知人于接到上述文书之日起三日内按要求整改,被告知人逾期未按要求整改。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向被处罚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海人社监罚告字〔2023〕第8号),被处罚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上述事实有汕尾市润之泽农业生态循环产业基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申请人被拖欠工资信息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月至2023年8月润之泽循环产业基地有限公司员工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海人社监罚告字〔2023〕第8号)及送达材料等证据证明。
根据被告知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相关证据,按照《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被告知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二)、(四)、(九)项,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我局决定对被处罚单位汕尾市润之泽农业生态循环产业基地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捌仟肆佰元(¥84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则顺延)到本机关财会室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县人社局财会室办公电话:0660-6892592)缴纳罚款,并将履行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广东省海丰县红城大道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联系人:陈伟彬、李晓钒,联系电话:0660-6891913),否则视为你单位未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