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人社改令字〔2024〕3-1号
颜克斌(身份证号:430602************):
颜克斌你在工资分配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经调查,颜克斌你作为汕尾市海丰县保利海德公馆项目三标段6#、7#、8#、9#楼及地下室模板制安、拆除工程项目劳务实际承包方,尚未支付童孝元等10名工人2023年2月至7月施工期间工资合计182718.5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的规定。现责令颜克斌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童孝元等10名工人2023年2月至7月施工期间工资合计金额182718.5元,并将工人已经领取工资凭证和书面改正报告报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地址: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联系人:陈伟彬 李晓钒 联系电话:0660-6891913
2024年1月23日
备注:本指令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第二联寄当事人住址,第三联县人社局门户网站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