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5号
被处罚自然人:颜克斌
身份证号码:4306**********2519
地址:重庆市***********
案由: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经调查核实,被处罚自然人颜克斌,身份证号:4306**********2519,住址:重庆市***********。被处罚自然人存在以下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1月23日向被告知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海人社改令字〔2024〕3-1号)责令被告知人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三日内未支付童孝元等10名工人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施工期间工资合计金额共182718.5元,被告知人逾期未按要求全部履行完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2024年2月7日本机关向被处罚自然人邮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海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人社监罚听告字〔2024〕第1号),被处罚自然人拒收。2024年2月20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被处罚自然人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海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人社监罚听告字〔2024〕第1号),同时在项目工地张贴以上文书。被处罚自然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工人工资发放表管理人员组(颜克斌)》、《海丰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表》、《汕尾市海丰县保利海德公馆项目三标段6#、7#、8#、9#楼及地下室模板制安、拆除工程》、《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海人社改令字〔2024〕3-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海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人社监罚听告字〔2024〕第1号)等证据证明。
根据被告知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相关证据,按照《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被告知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二)、(五)项,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决定对被处罚自然人颜克斌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则顺延)到本机关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县人社局财会室办公电话:0660-6892592),并将履行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广东省海丰县红城大道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联系人:陈伟彬、李晓钒,联系电话:0660-6891913),否则视为你未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