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五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松年):
本机关在查处你司拖欠工人工资一案,你司拖欠胡春等28名工人2022年、2023年施工期间不同月份累计工资共1104415元,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我局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现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海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7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海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7号)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于收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