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人社监理决字〔2024〕第9号
被处理单位: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207304853R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大北街159号
法定代表人:何平
案由:未清偿(支付)工人工资
认定的事实:被处理单位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511402207304853R,注册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大北街159号,法定代表人何平。被处理单位承包海丰领地天屿住宅小区三期工程项目有陈亚华等39名工人2022年至2024年施工期间不同月份累计工资合计人民币662120.6元尚未支付。2024年4月17日、4月25日本机关分别通过邮寄、政府门户网站公告等形式向被告知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一)》《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二)》,被告知人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到场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2024年5月16日,本机关通过邮寄、政府门户网站向被告知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被告知人未在“举证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供佐证材料。2024年6月17日本机关向被处理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海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8号),被处理单位逾期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
上述事实有《领地天屿住宅小区三期项目劳务分包合同》《海丰天屿项目农民工工资欠薪统计表》《应支付工人工资汇总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被处理单位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建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之规定。我局给予如下行政处理:责令被处理单位足额清偿(支付)陈亚华等39名工人2022年至2024年施工期间不同月份累计工资662120.6元,合计人民币陆拾陆万贰仟壹佰贰拾元陆角整(¥662120.6),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并将支付凭证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1.海丰天屿项目农民工工资欠薪统计表(水电班组).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