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内容:以保函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省人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0号)、《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汕尾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汕人社规〔2024〕1号)。
三、受理单位: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四、办理地点: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局1楼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五、基本流程:
(一)存储主体(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签订施工合同的自实施施工作业行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交以下存储申请资料:
1.工资支付保证金额度申报表(一式四份);
2.工资支付保证金保函管理协议书(一式四份);
3.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4.存储主体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方盖章);
5.存储主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资料审查(如资料不全告知补充完善资料),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自存储主体补充完善材料后在规定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办结。
六、示范文本: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0660-689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