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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21586321134W/2025-00076 分类: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5-07
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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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5-05-07  浏览次数:-

  海人社监理告字〔2025〕第3号

被告知人:广东金顺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被告知人:广东金顺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576420569C,地址:惠州市下埔横江三路荔湾大厦5楼C号,法定代表人吴流发。被告知人施工的海丰星河湾项目工程部精装返修项目涉拖欠刘旭建等21名工人的工资合计735190元整。本机关于2025年3月29日向被告知人广东金顺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邮寄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一)》,你司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到场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2025年4月11日,本机关通过门户网站向被告知人广东金顺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二)》,你司仍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到场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被告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海丰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工资表》(水电、维修班组)、《海丰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工资表》(水电、油漆班组)、《海丰一期项目考勤表》、《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关于海丰星河湾项目截止6月5日工作界面协议》、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限时足额清偿(垫付)刘旭建等21名工人的工资合计735190元整,并将支付凭证交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海丰县红城大道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邮编:516400

  联系人:陈伟彬  李晓钒       电话:0660-6891913

  附件:1.《海丰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工资表》(水电、维修班组).pdf

                  2.《海丰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工资表》(水电、油漆班组).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