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靓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庄涴渫、吴怡春、吴彩萍等10人诉你劳动争议一案(海劳人仲案字〔2025〕566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到你,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海劳人仲案字〔2025〕566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汕尾市靓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庄涴渫、吴怡春、吴彩萍等10人被拖欠的2025年7月(18天)的工资30801元、提成109408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12483元。(详见附表:各申请人信息表)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该裁决事项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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