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荣(身份证号码:4425311951XXXX0019):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对李道荣、彭小斌未经海丰县水务局批准同意,擅自在海丰县青年水库工程保护和管理范围内非法建设建筑物(平面图中编号1#、2#两座钢筋混凝土二层房屋)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李道荣、彭小斌未经海丰县水务局批准同意,擅自在海丰县青年水库工程保护和管理范围内非法建设建筑物(平面图中编号1#、2#两座钢筋混凝土二层房屋)。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10月25日向彭小斌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24年12月5日向李道荣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们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李道荣、彭小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拆除未经批准擅自在海丰县青年水库工程保护和管理范围内非法建设的建筑物(平面图中编号1#、2#两座钢筋混凝土二层房屋)。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海丰支行,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账号:933836001853502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们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单位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水罚字〔2024〕第23号),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水罚字〔2024〕第23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海丰县水务局
2024年12月27日
联系人:石豪琛
联系地址:海丰县红城大道西县水务局大楼(水政监察法规股)
联系电话:0660-662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