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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海丰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21304156477X/2024-00038 分类:
发布机构: 海丰县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4-06-21
名称: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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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1  浏览次数:-

粤卫规〔2022〕5 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 等要求,严格规范我省卫生健康系统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 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新型监管方式,我委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减免责清单(第一批)》,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1.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免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2.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3.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10月7日

 (联系人:再米兰,电话:020-83812267)



附件 1

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免处罚事项清单

(第一批)

序 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督 措施

备注

1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 反规定, 护士的配备 数量低于国务院卫 生主管部门规定的 护士配备标准的, 允 许未取得护士执业 证书的人员或者允 许未依照规定办理 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延续执业注册有效 期的护士在本机构 从事诊疗技术规范 规 定 的 护 理 活 动 的 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0142000

《护士条例》 第十条第一 款、第二十 八条第二项

具备下列条 件 之 一 的 , 不予处罚:  (一 ) 违法 行为轻微并 在责令改正 期限内改正, 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的;  (二 ) 初次 违法且危害 后果轻微并 在责令改正 期 限 内 改 正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  一款

签 订 承 诺 书、现场教 育、回访检 查



序 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督 措施

备注

2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 疗器械临床使用管 理工作制度的行政 处罚


《医疗器械 临床使用管 理办法》第 十条第一项、 第四十五条 第一项

具备下列条 件 之 一 的 , 不予处罚:  (一 ) 违法 行为轻微并 在责令改正 期限内改正, 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的;  (二 ) 初次 违法且危害 后果轻微并 在责令改正 期 限 内 改 正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  一款

现场教育、 回访检查

所需事项在 减免责清单 编制完成前 未能在事项 系统中发布、 调整。

3

未按照规定设立医 疗器械临床使用管 理委员会或者配备 专(兼)职人员负责 本机构 医疗器械 临 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 临床使用管 理办法》第 九条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二项

具备下列条 件 之 一 的 , 不予处罚:  (一 ) 违法 行为轻微并 在责令改正 期限内改正, 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的;  (二 ) 初次 违法且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  一款

现场教育、 回访检查

所需事项在 减免责清单 编制完成前 未能在事项 系统中发布、 调整。


序 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督 措施

备注





后果轻微并 在责令改正 期 限 内 改 正 的。




4

对 乡 村 医 生 变 更 执 业的村医疗卫生机 构, 未办理变更执业 注册手续的行为的 行政处罚

440220135000

《乡村医生 从业管理条 例》第十七 条、第四十 条

具备下列条 件 之 一 的 , 不予处罚:  (一 ) 违法 行为轻微并 在责令改正 期限内改正, 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的;  (二 ) 初次 违法且危害 后果轻微并 在责令改正 期 限 内 改 正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  一款

现场教育、 回访检查



序 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督 措施

备注

5

对用人单位有未采 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 十条规定的职业病 防治管理措施的行 为的处罚

440220368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条、 第七十条第 二项

同时具备下 具备下列条 件 之 一 的 , 不予处罚:  (一 ) 违法 行为轻微并 在责令改正 期限内改正, 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的;  (二 ) 初次 违法且危害 后果轻微并 在责令改正 期 限 内 改 正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  一款

现场教育、 回访检查

适用情形具 体 包 括 : (一 ) 未设 置或者指定 职业卫生管 理机构或者 组织, 配备 专职或者兼 职 的 职 业 卫 生管理人员, 负责本单位 的 职 业 病 防 治工作;    (二 ) 未制 定 职 业 病 防 治计划和实 施方案;    (三 ) 未建 立 、健全职 业卫生管理 制度和操作 规程;

(四 ) 未建


序 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督 措施

备注








立 、健全职 业卫生档案 和劳动者健 康监护档案; (五 ) 未建 立 、健全工 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 监测及评价 制度;

6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 给从事放射工作的 人员办理《放射工作 人员证》的行为的行 政处罚

440220051000

《放射工作 人员职业健 康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 三十九条

同时具备下 列条件的 , 不予处罚: (一 ) 放 射 工作人员已 进行上岗前 职业健康检 查 、个人剂 量监测 、 开 展放射防护 有关法律知 识培训,仅 未办理《 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  一款

现场教育、 回访检查



序 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督 措施

备注





射工作人员 证》;

(二 ) 在责 令改正期限 内改正, 没 有造成危害 后果。




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有关放 射人员职业健康保 护规定的行为的行 政处罚

440220061000

《放射诊疗 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项

同时具备下 列条件:   (一 ) 已进 行个人剂量 监测 、 职业 健康检查 , 仅未建立个 人剂量和健 康档案的; (二 ) 在责 令改正期限 内改正, 没 有造成危害 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  一款

现场教育、 回访检查





附件 2

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第一批)

序 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 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 督措施

备注

1

对卫生质量、卫生服 务、卫生管理制度不 符合规定要求的行 为的行政处罚

440220158000

《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第 七 条 第 二款、第十 九 条 第 三 款、第二十 五 条 第 二 款、第三十 条第二款、 第 三 十 七 条第一项、 第五项、第 八项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一 ) 对 逾 期 不 改 的 单 位 进 行检查, 检

查 当 日 内 按 照 规 定

建 立 卫 生 管理制度、 设 立 卫 生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配 备

专(兼)职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和 建 立 卫 生 管 理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 二条第一项

逾期不改, 回访检查 当日立即 整改的, 给予警告, 并处以五 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 下的罚款

现 场 教 育、回访 检查

适 用 情 形 具 体 包括:  ( 一 ) 未 按 照 规 定 建 立 卫 生 管 理 制 度、设立 卫 生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配 备专(兼) 职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 或 者 未 建 立 卫 生 管 理 档 案 的

- 9 -


序 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 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 督措施

备注





(二 ) 对 逾 期 不 改 的 单 位 进 行检查, 检 查 当 日 内 立 即 联 系 公 共 卫 生 用 品 售 卖 方 索 取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并 做 好 索 证 档 案 管理。    (三 ) 对 逾 期 不 改 的 单 位 进 行检查, 检 查 当 日 内 立 即 按 规 定 公 示 公 共 场 所 卫 生许可证、 卫 生 检 测 结 果 和 卫 生 信 誉 度 等级。




( 二 ) 未 按 照 规 定 索 取 公 共 卫 生 用 品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和 其 他 相 关 资料的  ( 三 ) 未 按 照 规 定 公 示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许 可 证、卫生

检 测 结 果 和 卫 生 信 誉 度 等 级 的




附件 3

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第一批)

序 号

事项名称

基本

编码

设定

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 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督 措施

备注

1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 共场所进行卫生检 测和未按照规定对 顾客用品用具进行 清洗、消毒、保洁的 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20232000

《 公共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 第 三 十 六 条第一项、 第二项

存 在 以 下 情 形之一:    (一) 责令改 正 期 限 五 日 内 主 动 按 照 标 准 和 规 范 检测, 检测合 格的。

(二) 责令改 正 期 限 五 日 内 主 动 按 照 标 准 和 规 范 检测, 检测不 合格的, 及时 整改, 消除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 处 罚 法 》 第 三 十 二 条 第一款

(一) 第 一种情形 给予警告, 并处五百 元以下罚 款。

(二) 第 二种情形 给予警告, 并处一千 元以下的 罚款。

(三) 第 三种情形 给予警告, 并处五百 元以下的 罚款。

现场教育、 回访检查



序 号

事项名称

基本

编码

设定

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 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督 措施

备注





(三) 责令改 正 当 日 对 顾 客 用 品 用 具 进行清洗、消 毒、保洁。





2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 者未组织从业人员 进行健康检查或者 允许未取得健康合 格证明的人员从事 直接服务工作的行 为的行政处罚

440220157000

《 公共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第 十 条 、 第 三 十 八 条

责 令 改 正 当 日 立 即 调 离 没 有 获 得 有 效 健 康 合 格 证 明 人 员 的 工作岗位, 同 时安排体检,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 处 罚 法 》 第 三十二条

警告,并 处五百元 罚款

现场教育、 回访检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