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妥善地做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事件防御和处置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汕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报告主体
县应急委成员单位、镇(场、经济开发区)应急委为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包括预测预警信息,下同)报告的主体,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汇总、上报、传达、记录、办理等工作。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类的突发事件信息也要抄送同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二、信息报告分级标准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参照国务院、广东省相应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其中紧急重要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旦收到相关信息,必须立即向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核实情况,并第一时间报告。主要包括以下七类:
(一)市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明确要求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
(二)事件发生时伤亡人数达不到上报标准但容易演化升级的事件;
(三)性质严重的事件。主要是指爆炸、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
(四)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者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敏感时间主要是指“国庆节”、“春节”等国家法定重要节假日,全国两会等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时间;敏感地点主要是指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医院、车站、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敏感人员主要是指外国(境外)人、军人、妇女儿童等;
(五)发生在重点区域的事件。重点区域主要是指我县与其他县(市、区)交界处、政府机关、军事管理区、重点防火林区、重点防洪部位、重要商圈、人员密集区等;
(六)涉及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的热点舆情事件;
(七)其他紧急敏感事件。
评判紧急重要信息报告范畴要做到“四个不能”:一是不能以人员伤亡数量作为判断的唯一标准;二是不能认为只有首报才是紧急重要信息,续报就不属于;三是不能认为媒体已公开报道的信息就不属于紧急重要信息;四是不能仅站在当地或部门的立场来评判紧急重要信息。
三、信息报告的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简洁、准确,一般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事件信息来源;
(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以及现场情况;
(三)事件发生单位(场所)的名称、性质等基本情况;
(四)事件的基本过程(包括应急救援情况)及初步原因分析;
(五)事件影响范围,包括已经或可能造成灾害影响的地区、死亡及受伤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需要紧急转移的人数)等;
(六)事件的发展趋势;
(七)已经采取的措施;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一)报告程序。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如实向党委、政府及同级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常规报告为逐级上报,即镇(场、经济开发区)应急委、县应急委成员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向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委(县应急委办公室)报告,紧急、敏感信息可以越级上报。镇(场、经济开发区)按照执行。
(二)报告时限。镇(场、经济开发区)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上报县级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县级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上报市一级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各级遇到紧急情况要立即先电话报告,同时抓紧办理书面报告,总体时间不能超过30分钟;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力争20分钟内向党委、政府、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达到报告标准的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紧急重要信息不分等级大小,必须第一时间报告。
五、节假日信息报送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事故、灾情、险情等信息掌握,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要紧急敏感信息,绝不允许出现瞒报、迟报、漏报现象。要加强应急处置准备,遇到突发情况做到边处置、边报告。逢法定节假日前一天,请县公安局提供节假日全县大型群众性活动数量、类型情况及跟踪组织实施情况,县交通运输局提供节假日高速公路车流、水路运输客流出行预测情况,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供节假日全县4A级景区客流预测情况,县气象局提供节假日天气预测情况。法定节假日期间每天16时,请县交通运输局提供当日高速公路车流、水路运输客流出行统计情况,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供当日全县4A级景区客流统计情况。法定节假日最后一天 16 时,请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分别提供道路运输、水上安全、旅游市场、消防安全、气象实况等综合情况,包括节假日相关数据统计汇总及同比、综合情况分析、风险研判、采取的工作措施等。县应急委领导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提供;遇有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或者其他重要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置。
六、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细化预案,完善节假日突发事件处置组织领导,明确带班领导抓总协调、分管领导一线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主要领导第一时间现场指挥处置的职责;明确按规定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时限要求,及时、准备、完整报送信息;明确带班领导、值班长、值班员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主体的责任;明确“重要节假日”两会期间实行突发事件“零报告”制度,每天16时上报过去24小时的总体情况,无事报平安。实行提级报告,发生人员伤亡均要报告;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必须第一时间报告,边报告边处置。
二是明确节日值班安排。按三级值班要求落实单位领导带班、部门领导任值班长、业务骨干任值班员,严格执行24 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外出报备等制度。节假日值班安排表要提前3天报送同级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
三是明确技术保障。要加强视频调度系统及设备的运维保障,加强联通联试,保持应急指挥调度系统音视频效果良好、快速接通、随时联动。各单位带班领导要掌握情况,做好汇报准备。发生突发事件要组织现场视频调度。
七、信息报送途径
1.国家应急管理部,值班电话:010-83933200传真:010-83933117
2.省应急管理厅,值班电话:020-83137111传真:020-83137222
3.市应急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值班电话:3212345;传真:3371000,粤政易微信名:汕尾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
4.县委总值班室,值班电话:6622481;传真:6861268
5.县应急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值班电话:6600533;传真:6818822,粤政易微信名:海丰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
八、问责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主动向党委、政府、应急委办公室报告信息,严禁以事件已平息为由不报告,严禁以事件尚在调查为由故意迟报、漏报甚至瞒报。对于迟报、漏报、误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对在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提请有关部门给予依法追究责任。
九.附则
上级部门对信息报送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本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自然灾害类
(一)洪涝灾害
1.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1)大江大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2个以上中小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 1个以上中小流域发生超历史洪水。
(3)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
(4)大江大河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5)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6)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2.重大洪涝灾害:
(1)大江大河流域发生大洪水。
(2)2个以上中小流域发生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4)1个县(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5)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一般中型水库发生垮坝并造成重大灾害。
(6)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3.较大洪涝灾害:
(1)大江大河流域发生中等洪水。
(2)2个以上中小流域发生中等洪水。
(3)1个县(市、区)发生较重洪涝灾害。
(4)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5)一般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重点小型水库发生垮坝造成较重灾害。
(6)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4.一般洪涝灾害:
(1)1个大江大河流域发生小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或主要支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3)重点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一般小型水库垮坝造成一定灾害。
(4)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6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二)气象灾害
1.特别重大气象灾害:
(1)台风、暴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影响重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生产生活秩序受到特别严重影响,或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2个以上县(市、区)大部分地区发生特大干旱。
(3)1个以上县(市、区)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4)其他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市经济社会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2.重大气象灾害:
(1)台风、暴雨、冰冻、寒潮、海上大风、高温等灾害性天气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2个县(市、区)大部分地区发生严重干旱。
(3)1个以上县(市、区)范围内将出现较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4)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3.较大气象灾害:
(1)台风、暴雨、寒潮、海上大风、冰冻、低温、高温、沙尘暴、大雾等灾害性天气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生产生活秩序受到较大影响,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2个以上县(市、区)大部分地区发生中度干旱。
(3)1个以上县(市、区)范围内出现明显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较重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4)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0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4.一般气象灾害:
(1)台风、暴雨、寒潮、低温、高温、沙尘暴、大雾、霾、霜冻等灾害性天气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一定影响,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2个以上县(市、区)部分地区发生轻度干旱。
(3)1个以上县(市、区)范围内出现明显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4)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7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的。
(三)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1)造成100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汕尾市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1)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四)地质灾害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2.重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能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影响。
3.较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航和航道短时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一般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1.特别重大海洋灾害: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含绿潮等大型藻类,下同)、海岸侵蚀、溢油灾害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城市或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2.重大海洋灾害: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岸侵蚀、溢油灾害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3.较大海洋灾害: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岸侵蚀、溢油灾害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较重损坏,或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较重破坏的海洋灾害。
4.一般海洋灾害: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岸侵蚀、溢油灾害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定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一般损坏,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1.特别重大生物灾害:
(1)蝗虫在1个以上管县(市、区)大发生,即将造成迁飞危害的高密度群居型成虫面积在100万亩以上;或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稻瘟病、鼠害等农作物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
(2)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红脂大小蠹、枣实蝇等林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或生态危害。
(3)红火蚁、胡蜂等有害生物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受影响人数将达10万以上。
(4)其他检疫性或新发现的突发性农林牧有害生物,可能对社会、经济、贸易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或损失。
2.重大生物灾害:
(1)蝗虫在1个以上县(市、区)大发生,即将造成迁飞危害的高密度.群居型成虫面积在50万亩以上、100万亩以下;或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稻瘟病、鼠害等农作物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直管县(市、区)暴发流行,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2)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红脂大小蠹、枣实蝇等林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生态危害。
(3)红火蚁、胡蜂等有害生物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受影响人数将达5万以上、10万以下。
(4)其他检疫性或新发现的突发性农林牧有害生物,可能对社会、经济、贸易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3.较大生物灾害:
(1)蝗虫在1个县(市、区)大发生,即将造成迁飞危害的高密度群居型成虫面积在30万亩以上、50万亩以下;或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稻瘟病、鼠害等农作物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造成或可能造成较重经济损失。
(2)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红脂大小蠹、枣实蝇等林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造成或可能造成较重经济损失或生态危害。
(3)红火蚁、胡蜂等有害生物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健康造成较重影响,受影响人数将达2万以上、5万以下。
(4)其他检疫性或新发现的突发性农林牧有害生物,对社会、经济、贸易造成较重影响或损失。
4.一般生物灭害:
(1)蝗虫在1个以上县(市、区)大发生,即将造成迁飞危害的高密度群居型成虫面积在10万亩以上、30万亩以下;或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稻瘟病、鼠害等弄作物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2)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红脂大小蠹、枣实蝇、松小誉蠹、杨树天牛等林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或可能对生态构成一定危害。
(3)红火蚁、胡蜂等有害生物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健康造成一定影响,受影响人数将达1万以上、2万以下。
(4)其他检疫性或新发现的突发性农林牧有害生物,对社会、经济、贸易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七)森林火灾
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省支援的森林火灾。
2.重大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相邻地区火场距我市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市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3.较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4.一般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1.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水)上突发事件,载客100人以上客船或单船10000总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市水域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威胁的海(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或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铁路交通事故。
(5)国家、省重要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行车中断24小时以上的公路交通事故。
(6)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7)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20%以上,对区域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8)全市大范围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水)上突发事件,载客100人以下客船或单船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人员生命安全以及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海(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或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或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中断其他铁踣行车48小时以上,或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铁路交通事故。
(5)国家、省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行车中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公路交通事故。
(6)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
(7)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全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20%以上、40%以下的事故。
(8)2个以上管县(市、区)全网大面积通信故障或市骨干网中断,或市内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的事故。
(9)城市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停水或停气连续24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3.较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2)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非渔业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的事故。
(3)国道、高速公路交通中断,造成车辆滞留,影响省内相邻3个地级以上市公路通行的事故。
(4)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或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或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或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铁路交通事故。
(5)重要港口局部或一般港口遭受较严重损失。
(6)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70%以上、10%以下的事故。
(7)2个县(市、区)以上网络大面积通信故障或本地网络中断,或县(市、区)级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的事故。
(8)城市l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事故。
(9)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起重机械整体倾覆,或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 2小时以上的事故。
(10)主要炼化企业和战略性物资储备库遭受到严重损失。
4.一般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的事故。
(2)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非渔业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的事故。
(3)国道、高速公路交通中断,造成车辆滞留,影响2个以上县(市、区)公路通行的事故。
(4)一般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四级以上重要航道和界河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的事故。 ’
(5)城市1万户以下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事故。
(6)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以上、7%以下的事故。
(7)1个县(市、区)内2个以上乡镇网络发生通信故障或网络中断的事故。
(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或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或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起升机构坠落,或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或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l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或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以上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相邻省(区、市)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件。
(4)因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生产、储运和销毁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别重大污染事件。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以上(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8)大江大河大湖流域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环事件。
(9)跨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0)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2)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或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或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4)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亩以上、1500亩以下,属其他林地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事件。
(5)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非法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件。
(6)跨省(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7)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
3.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事件。
(3)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供水中断的事件。
(4)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5)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
(6)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
4.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除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外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如根据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发生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的自然灾害事故,县级应急部门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