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万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799333382G):
经核查,你公司2013年开发建设位于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中段北侧的海丰地王广场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8054平方米,实际建设防空地下室面积6392平方米,少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662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第二条第(一)项、《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4〕34号)、《关于<要求明确我市防空地下室的实际造价执行标准的请示>意见的复函》等规定,你公司依法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民币152.9万元,已缴纳50万元,尚未缴纳102.9万元。你公司2021年8月9日申请分期缴纳上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但你公司没有按照申请内容按时足额缴纳,现你公司应缴未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民币102.9万元。我局已于2024年6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海人防追缴﹝2024﹞7号),告知了拟作出的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已依法作出《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海人防追缴﹝2024﹞7-1号),决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民币102.9万元(¥1029000元)。履行方式:在上述期限内到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楼行政审批股办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手续。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海人防追缴﹝2024﹞7-1号)。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楼行政审批股(联系电话:0660-6855269)领取《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海人防追缴﹝2024﹞7-1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