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粤1521执1539号,要求我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办理将被执行人陈创义(身份证号码:44152119********18)名下的位于海丰县城东镇上埔三巷19号的土地产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海国用(2009)字第0305458号)过户登记至申请人陈育龙(身份证号码:44152120********36)名下的登记事项。
由于被执行人陈创义没有提供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给我登记中心予以注销。根据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我不动产登记中心按规定对被执行人陈创义的(海国用(2009)字第03054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公告注销作废,并将该土地产权转移登记至陈育龙名下。
特此公告。
海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