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64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166号)的文件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汕尾市海丰县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海丰县东部片区供水提升工程项目)》,并已于2022年10月26日由我局批准(编号:4415212022002)。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7〕44号)的规定,现将该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有关内容予以公告。
一、 预留规模落实的原因
海丰县东部片区供水提升工程项目计划列入我市2023年重点建设项目,项目位于《汕尾市海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规划城乡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外,为满足项目用地需求,现需使用海丰县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落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0.1545公顷。
二、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
本次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的落实地块位于海丰县陶河镇杨东村,面积为0.1545公顷。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落实后,海丰县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均保持不变。
三、公告方式
在海丰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告,同时在落实地块所涉及的陶河镇人民政府、杨东村委会进行张贴公告。
海丰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