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2023)粤1521执1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被告人吴香琼位于海丰县城三环路南海丽路西侧第一城3栋A梯1602号房的不动产权,其《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21)海丰县不动产权第0073711号),我中心于3月27日将该不动产权进行强制恢复至王晓君(身份证号码441521198*****012X)名下。由于被告人吴香琼没有提交以上《不动产权证》办理产权转移,根据有关规定,现对吴香琼原持有的(粤(2021)海丰县不动产权第0073711号)《不动产权证》,予以声明作废。
海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