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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 2017-12-13 14:39
  • 来源: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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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居住在“二合一”、“三合一”、“多合一”店铺或厂房的人员,且店铺、厂房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立即搬离、立即整改。拒不搬离者,县有关部门将依法对店铺、厂房进行查封、停电、停水,并依法对居住人员予以拘留。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人店混居”等消防安全隐患,凡举报属实每宗给予500元—1000元的奖励。举报电话:0660-96119、0660-6869966。

特此通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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