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正式施行 压紧压实四方责任 守护公众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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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9:47
- 来源: 汕尾人大网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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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和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市人大常委会于10月17日召开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当天公布实施。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病媒生物不仅影响城乡环境卫生,更是登革热、基孔肯雅热、鼠疫等传染病的重要传播媒介。《决定》聚焦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小切口事项,旨在“治未病”,着重强调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前端发力,为防风险、保平安提供坚实法治支撑,是提升城乡公共卫生治理能力、守护公众健康安全的必要举措。基孔肯雅热疫情发生以来,市委、市政府将疫情防控作为最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在此关键时刻,市人大常委会迅速响应,通过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将我市防控实践中的有效做法和紧迫需求制度化、法治化,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各项防控措施提供了直接、坚实的法律依据。病媒生物防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触角延伸至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从公共区域到家庭单位,从行业管理到个人行为。《决定》的出台,在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清晰界定政府、部门、单位与个人这“四方”在防控工作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推动形成科学防控、有效应对、规范操作、有序参与的广泛共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规章政策,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强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坚持“一盘棋”,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筑牢基层防控根基。要求依托“入户联心”、网格化管理机制,健全完善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预防控制网络,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建立健全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预防控制体系。这一规定尤其注重基层末梢的防控力量,要求镇(街道)定期组织环境卫生大扫除、病媒生物消杀、孳生地清理活动,村(居)委会加强网格化管理,主动开展入户排查、人员信息登记、政策宣传、卫生保洁等工作,这精准应对了基层,特别是农村和社区,可能存在的防控薄弱环节。《决定》不分章节,共十三条,责任明确,可操作性强,并配备了有力的监督和执行机制。明确总体要求。《决定》明确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原则、方法和目标,并将我市基层治理工作中“入户联心”、网格化管理的经验做法融入规定中。压实各方责任。一是健全完善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预防控制网络,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履行好属地责任,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健全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预防控制体系,做好病媒生物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物资保障和科研等工作;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具体实施;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群众自治作用,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二是结合当前我市防疫工作实际,根据“管行业必须管疫情防控”的要求,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方面监管职责。三是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开展病媒生物防控工作作出要求,明确要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完善防范措施、配合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开展病媒生物消杀等工作。四是从室内外环境、个人防护、公共区域卫生以及健康监测管理等方面对个人落实病媒生物防控措施作出要求。动员全民参与。《决定》分别就群团组织、学校、幼儿园、托幼机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大众媒体、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人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支持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作出规定。规范防控流程。《决定》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流程进行规范,提高安全性、专业性、科学性,确保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明确法律责任。《决定》对违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规定的行为,援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增强执行刚性。加强实施监督。《决定》规定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增强实施的执行力,确保落地见效,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