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3月24日,我县海城镇云莲寺大停车场西侧在搭建竹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工人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安委办根据相关规定,向县政府发出督办函,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廉清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海城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民族宗教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抽调人员组成的“海丰县海城镇‘3·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海丰海城“3·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工程发包人安全管理缺失、工程承包人安全防护措施缺失、工人无证上岗作业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均为自然人,相关情况如下:
1.事故发生单位(人员)
(1)朱*宁,男,汉族,广东省陆丰人,是云莲寺大停车场西侧竹棚搭建工程的承包人、主要负责人。
(2)李*云,男,汉族,福建省霞浦人,是云莲寺大停车场西侧竹棚搭建工程的发包人。
2.事故相关人员
练*海(男,广东陆河人,在事故中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谢*(男,广东陆丰人)、练*营(男,广东陆河人)、丘*桥(男,广东陆河人)为涉事工程的施工工人。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上述人员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均未接受过三级安全教育。
(二)建设工程概况
1.工程发包情况
2025年初,李*云因计划在海丰县从事寺庙维修工作,需要场地存放木材工具,进行木料加工。他了解到朋友林*安(男,浙江人)与云莲寺有着多年合作关系,便请林*安从中牵线搭桥,向云莲寺提出借用场地的请求。经云莲寺寺务会成员研究后,同意将云莲寺大停车场西边的一块场地无偿借用给李*云,以作存放木材工具、木工加工之用。李*云借用到该场地后便组织开展竹棚搭建工作。
2月28日起,李*云联系到朱*宁商议搭建竹棚的具体事项,期间断断续续,直至3月23日,李*云与朱*宁就竹棚搭建工程达成口头约定(未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竹棚搭建规格为长30米,宽8米,高4.5米,竹棚顶部铺设铁皮,三面以帆布围蔽,棚内设6个隔间,每个隔间规格是长5米,宽8米;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5000元;包工包料;工期约2天。
2.施工情况
2025年3月22日,朱*宁通过口头约定(未签订劳动合同),雇请工人练*海(在事故中死亡)、谢*、练*营、丘*桥4人开展施工工作,按照 14元/㎡结算工钱,施工面积(包含滴水面积)约为265㎡,所得工钱4名工人平分。3月23日,朱*宁、练*海等4名工人开始进场搭建竹棚,3月24日,练*海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目前该工程已完成竹棚框架的搭设,正在进行竹棚顶部的铁皮铺设工作。
(三)事故发生经过
据现场人员描述,2025年3月23日上午8时许,工程承包人朱*宁组织练*海、谢*、练*营、丘*桥4名工人抵达海丰县海城镇云莲寺大停车场。按照分工,朱*宁负责施工材料(含竹竿、铁皮等)的对接,练*海、谢*、练*营、丘*桥4位工人负责搭建竹棚。当天工人已将竹棚的框架搭设完毕。3月24日上午8时至9时,朱*宁与4名工人陆续抵达施工搭建现场。按照分工,谢*、练*营和练*海3人负责在竹棚顶部(距离地面约4.5米)铺设铁皮,丘*桥负责给竹棚顶部的工友传递铁皮,朱*宁没有具体的工作安排。上午约10时30分,练*海蹲在竹棚顶部边缘的竹竿上钉钉子时,脚下的竹竿忽然断裂,导致练*海从高处坠落到地面。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海丰县海城镇云莲寺大停车场西侧(图1),竹棚主体框架已搭建好,搭建规格为30×8×4.5米。竹棚顶部铺设若干蓝色铁皮,顶部东南侧边缘有一块铁皮向下弯折悬挂,悬挂处下方有一节断裂竹竿(图2),竹竿长约1.37米。竹棚框架南侧地面上堆放有竹竿、铁皮等材料。现场未发现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措施,未见安全警示标志。
图1:竹棚搭设框架外貌
图2:事故发生位置局部图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亡人员:练*海,男,广东省陆河人,是海丰县云莲寺大停车场西侧竹棚搭建工程的工人,在事故中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估算直接经济损失为76万元。
(六)气象情况
根据海丰县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证实,事故发生时,事故区域气温约为25℃,无降雨,极大风速2.5m/s,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森林火险橙色,排除气象灾害引发的意外事故。
(七)海丰县民族宗教局的履职情况
县民族宗教局作为海丰县宗教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开展相关工作。一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024年以来,县民族宗教局累计组织召开8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全县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工作,与相关场所签订《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承诺书》。二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2024年以来,邀请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宗教活动场所现场授课,讲解火灾预防与扑救等安全知识技能,并进行实操演练共计4场次,累计培训相关人员250余人次。三是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行动。联合县消防大队排查和整治宗教活动场所各类安全隐患,其中自2024年以来,累计出动工作人员18人次,对云莲寺开展了5次安全生产检查。经查,县民族宗教局对宗教场所的安全检查工作和建筑施工安全宣传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八)海城镇人民政府的履职情况
海城镇人民政府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工作 指示和工作部署,将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方针列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重要内容,要求各部门、村(社区)落实监管责任。对于建房工程审批方面,海城镇严格遵循相关规定,自2023年起,累计办理16宗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经查,海城镇对于云莲寺等宗教场所的消防安全有进行督导检查、开展安全培训,但对于其建筑施工检查安全、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制等方面履职不到位。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应急响应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应急响应情况
2025年3月24日15时9分,汕尾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信息,立即将信息流转至海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海丰县公安局新园派出所,随后新园派出所派员前往现场出警,并将事故现场情况反馈市、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又将相关情况通报海丰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派员前往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分别将事故信息上报有关部门。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的工人过去了解练*海的情况,当时他并没有任何反应。在附近的朱*宁听到现场的呼喊声后,赶到现场。朱*宁与其他工人将练*海抱到车上后,由朱*宁驾驶小汽车载着练*海前往海丰县彭湃纪念医院进行抢救。
(二)医疗救治与善后情况
2025年3月24日约12时33分,经海丰县彭湃纪念医院确认,发生事故工人练*海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多次组织李*云、朱*宁、海丰县云莲寺与死者家属协商,现各方已达成谅解。由李*云、朱*宁分别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225000元,云莲寺出于人道主义给予家属人民币300000元,合计人民币750000元,善后工作已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工程承包人朱*宁,及时将练*海送往海丰县彭湃纪念医院进行抢救;相关部门接报后,均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措施得当,善后工作开展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衍生事故,未发现救援指挥工作人员存在失职、亵渎现象。经评估,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得当,应急措施到位,应急响应及时高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练*海,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未使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在高约4.5米的竹棚顶部铺设铁皮时,因竹竿末端不足以承载练*海的体重,导致竹竿断裂,练*海从高处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朱*宁,承包建筑施工工程,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给工人提供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措施,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根据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现场无突发气象灾害及其他因素影响,排除人为故意情况。
四、有关单位(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练*海,安全意识淡薄,从事高处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
(二)工程承包人朱*宁,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高处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护措施缺失,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
(三)工程发包人李*云,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将竹棚搭建工程发包给朱*宁,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发包工程后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五、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练*海,安全意识淡薄,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从事建筑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事故责任。
(二)工程承包人朱*宁,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海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工程发包人李*云,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海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海城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建议责成海城镇人民政府向海丰县人民政府作深刻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工程承包人朱*宁,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安排有资质、教育培训到位的工人上岗作业。
(二)工程发包人李*云,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其他单位时,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开展检查。
(三)海丰县云莲寺,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一要组织相关单位或人员对云莲寺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立行立改;二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尤其要聚焦在建工程等重点领域,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四)海城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汲取该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好网格化管理机制,组织村(社区)网格员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含临时工程)开展全覆盖、拉网式安全检查,重点核查施工许可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施工单位资质是否合规、安全质量协议是否规范签订等关键环节,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必要时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五)海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常态化安全检查机制,联合住建部门、属地政府等深入施工现场,聚焦脚手架搭建、高空作业防护等关键环节,对安全隐患实施台账式管理,确保隐患 “发现一处、整改一处”。同步强化行业安全培训,组织、督促各宗教团体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宗教场所内建筑施工的安全检查,强化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督促各宗教团体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安全责任意识与风险防控能力,切实筑牢宗教场所建筑施工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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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1.2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3.0.5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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