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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公示2018年度报告的公告
  • 2019-07-08 20:59
  • 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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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县登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户,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dgs.gov.cn/)报送上一年度报告。现限仍未报送2018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2018年度报告。逾期未报的,我局及各市监所将按照《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6691283

  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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