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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23批交办案件﹝环督(汕)转(2016)36号受理编号40﹞办理情况的公示
  • 2017-01-22 15:44
  • 来源: 本站信息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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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2日,收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第23批交办案件(环督(汕)转[2016]36号)受理编号40,反映“汕尾市海丰县梅陇镇水踏村东家丫桥处(原水踏村供销社)造纸厂污水直排到农田灌溉渠,严重污染周围土壤。前几日海丰县环保局检查该厂,只是形式化的检查,根本没有解决问题,污染情况更严重了”。
      经核实:交办案件反映的原供销社造纸厂经核实是“海丰县梅陇粤丰纸厂”,为废纸再生造纸厂,营业执照注册码:441521600373194,位于海丰县梅陇镇狮蹄山排涝,法定代表人:曾小奇,该公司占地约5000平方米,经营范围:纸制品加工、销售 。海丰县梅陇粤丰纸厂前身为“福利纸厂”,1989年9月2日经海丰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批准后投入生产,2000年10月通过海丰县环保局“一控双达标”的考核。
      2016年12月9日晚现场检查情况:该厂建有废水处理设施一座,烟窗下建有水磨除尘设施。现场检查时该厂没有生产但执法人员发现有生产迹象,鉴于当时该厂无法提供环评审批的相关手续,县环保局对其实施了查封,并在该厂的总排口管道内的残余水中取样1个带回监测。监测结果未超标。
      经再次核实,鉴于该厂擅自变更锅炉设备,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要求,县环保局于2016年12月12日对其立案处理。
      我县环保局已于2016年12月9日对该厂进行查封,在近期巡查中无发现生产迹象,封条完整无损;12月19日县环保局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处罚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该反映情况不属实。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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