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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汕尾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
          
          
        
           汕府办函〔2025〕11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府办〔2022〕24号)继续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12月31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反映。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6日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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