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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3-07-17 11:28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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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府〔2023〕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7日


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全市高质量发展大会部署,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企业活力,扎实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稳步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一)落实落细国家减税降费措施。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减按1%预缴增值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二)落实落细增值税行业支持政策。对国家规定的特定行业或小微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严格执行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市人社局、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四)对2022年阶段性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社局、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五)鼓励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引导小微企业贷款继续扩面、增量、降价。以监管考核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为指挥棒,推动辖内法人银行机构总体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和户数继续实现“两增”,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投放力度。持续推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持续向实体经济让利。在进一步做好制造业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基础上,加大对服务行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和保险保障力度。(人民银行汕尾中心支行、汕尾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负责)

  (六)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加大汕尾地区信贷投放力度。深化国有商业银行与市、县政府及行业部门的战略合作,落实各国有商业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责任,努力争取上级行的授信额度,倾斜对汕尾地区的信贷投放,围绕绿色发展、科技创新和基础建设等领域,增加对高技术制造业、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开拓产业链供应链金融业务,因地制宜加大农村地区信贷投放,争取和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入到汕尾的经济社会发展,支持海陆丰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同时,控制信贷资金流入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等行业,更加精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障全市构建一产优、二产强、三产活和海洋经济、数字经济“3+2”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资金供给体系。(市金融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工信局负责)

  (七)运用货币政策和地方金融工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要引导地方法人银行机构通过申请人民银行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为更多企业提供低成本贷款。积极推动“信保基金”与银行信贷产品深度融合,提高“信保基金”业务量,加快形成信保基金产品体系,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研究打通“信保基金”“融资专项资金”资金池,充实转贷资金规模,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提高“融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转贷、续贷的效能。(市金融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汕尾中心支行负责)

  (八)落实“金融+制造”工程。认真贯彻上级引导金融支持制造业当家部署要求,打造产融对接平台,创新服务模式,为“5+N”产业集群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加大对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的金融支持,扩大技术改造信贷规模,加强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创新开发并推广“智造担”融资担保专属产品,充分发挥“信保基金”政策工具作用。依托“中小融”平台,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健全各级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开放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提供数据支撑。进一步强化财政对小微市场主体贷款、担保的贴息补助,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努力拓展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为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融资提供金融支撑。(市金融局、财政局、工信局负责)

  (九)支持科技金融业务创新。持续扩大企业质押融资范围,除专利、商标外,探索把地理标志等新型知识产权纳入衡量标准,适度提高单笔贷款支持额度。引导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科技贷款产品和服务,建立科技贷款绿色通道等方式,提高科技贷款审批效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适合科技型企业的商业银行信贷考核体系,落实授信尽职免责机制。探索推动保险机构发展专利保险、商标保险、专利质押融资保险等知识产权保险服务,提升保险服务科技创新的广度与深度。推动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科技创新”专板挂牌,促进优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市金融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指导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引导辖内各银行机构积极探索拓宽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渠道,大力拓展“银税互动”业务,加强推广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新型抵质押类贷款,深入推进银担合作、银保合作,充分运用“信保基金”等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积极运用“中小融”“粤信融”“信易贷”“中征应收账款”等融资服务平台为企业融资拓宽渠道。(人民银行汕尾中心支行、汕尾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财政局、工信局负责)

  二、加快恢复和提振消费

  (十一)适时开展“汽车消费节”等汽车主题促消费活动,鼓励引导大型汽车销售企业和行业商协会开展促销让利活动。落实好阶段性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等政策,鼓励汽车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惠民活动。积极推进老旧汽车的报废,鼓励消费者购新能源汽车,落实更新换代政府补助政策。(市商务局、工信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负责)

  (十二)加强充电桩配套供电服务。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全面优化停车场配置充电桩的用电保障服务,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和公平竞争制度,为各类投资主体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进一步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办理环节。支持充电桩业主安装独立电表,对已安装独立电表的充电桩统一按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计费并免收基础电费。对既有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设施的,免予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快推进潮惠高速陆河服务区、深汕高速陆丰服务区等区域充电桩建设,2023 年新增建成公共充电桩 12 个。(市住建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局负责)

  (十三)组织开展对汽车行业市场流通政策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清理限制二手车经营不合理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符合要求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交易增值税由2%下调至0.5%减税政策,落实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政策。(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负责)

  (十四)适时开展“家520”等主题促消费活动,鼓励组织家电销售企业、家电商协会等借助节假日时机推出惠民让利促消费活动。加大家电生产企业扶持力度,培育家电小微企业成为规模以上企业,推动家电制造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步伐。(市商务局、工信局负责)

  (十五)坚持“房住不炒”定位,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及时优化房地产政策,按照因城施策原则,以更大力度、更多优惠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支持预提公积金余额作为购房首付款等政策,鼓励支持职工首次购房。助力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落实好“金融十六条”等政策措施,各银行机构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鼓励重点支持专注主业、合规经营、资质优良的房地产企业稳健发展。大型银行分支机构要落实房地产信贷增量计划,准确把握信贷投放节奏和力度,辖内法人机构要落实好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做好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过渡期延长相关工作,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业务。(市住建局、金融局、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汕尾中心支行、汕尾银保监分局负责)

  (十六)以“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为首要目标,用好用足专项借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配套融资力度,推动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建设交付,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市金融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投控公司,人民银行汕尾中心支行、汕尾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

  (十七)落实《汕尾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监管额度内的资金监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超出重点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和偿还本项目贷款。(市住建局,人民银行汕尾中心支行、汕尾银保监分局负责)

  (十八)加快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组织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推进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申报“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指导推进示范县打造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补齐县域商业体系短板。(市商务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负责)

  三、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十九)充分发挥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总指挥统筹协调作用,制定市重点项目清单,细化分解落实全年重点项目480.2亿元的投资任务,强化项目建设督导和跟踪服务。(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十)谋划储备一批战略性的重大项目纳入国家和省“盘子”,积极争取国家、省的土地、资金等政策支持。衔接推进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涉汕项目的建设实施工作,力争更多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库。(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十一)大力学习宣传《广东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指引》,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前延”服务试点,切实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十二)强化市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工作专班机制,优化项目审批环节和时序,依法依规实施建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环评编制内容等措施;探索扩大“承诺制”适用范围,“一项目一策”商议可容缺事项,全面提高审批效率。(市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三)依托市项目双进行动指挥部办公室的年度市重点项目要素需求清单,实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林地定额等自然资源要素“三优先”管理,即优先向产业发展和民生保障项目倾斜、向用地前期工作扎实的成熟重大项目倾斜、向“当年批准、当年供地”项目倾斜,强化资源要素精准投放,实现资源要素投入产出效益最大化。(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负责)

  (二十四)有序实施重大项目能耗单列,保障国家和省布局重大项目合理用能需求。对新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优于全省202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水平的项目,全力保障项目用能需求。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术改造和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方式保障强链补链延链项目用能需求。(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十五)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中央政策,争取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按照“一项目一方案”制订资金筹措方案,全力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确保项目资金形成闭环。(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六)完善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撑体系,贯彻落实省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实施方案,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常态化向民间资本推介优质投资项目,通过政府投资和政府激励有效带动民间投资。(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十七)聚焦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半导体及集成电路、高端装备、新型储能、海上风电、氢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十八)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四、全力稳住外贸外资

  (二十九)加强直通港澳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全面提升跨境运输服务能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三十)支持全市30家重点外贸企业出海抢订单。组织企业参与广交会、海博会、服贸会、“粤贸全球”计划等展会活动。辐射带动陆河、陆丰产业园区纳入汕尾自贸区联动发展区。做好全省加工贸易200强企业“一对一”服务,落实海外仓专项支持政策,落实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优化措施。(市商务局、自然资源局,汕尾海关负责)

  (三十一)鼓励工业企业购买先进设备,推动实施工业技术改造,促进企业转型升级。落实进口贴息政策,做到应贴尽贴,促进我市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市工信局、商务局负责)

  (三十二)推动线上线下消费融合发展,鼓励传统商贸企业开展直播营销,发展“线上引流+实体消费”和“跨境电商+直播”等模式。深化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建好关检汇税融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打通跨境进出口货物堵点痛点,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一站式一卡通服务。(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三十三)督导辖内保险公司积极优化重点产业、重点市场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和保单融资业务,支持有意愿、经备案的保险公司依法开展短期出口保险业务。落实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做到应保尽保,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为出口企业保驾护航的作用,促进我市出口增量。(市商务局,汕尾银保监分局负责)

  (三十四)推动汕尾新材料产业园加快纳入省级产业园管理,享受上级优惠政策。(市工信局负责)

  (三十五)全面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资企业可凭在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获得的鼓励类项目信息确认结果到海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科技研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符合规定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汕尾海关负责)

  (三十六)落实“市县联动”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对于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指定专人负责,清单式管理、挂图作战,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用工、用能、融资等问题,全力推动重大制造业项目加快建设、尽快投产。(市工信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局、投资促进局负责)

  五、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三十七)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市财政按规定给予支持。(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

  (三十八)实施工业投资跃升计划,推动2023年全市工业投资总额达400亿元,同比增长10%以上。建立市领导同志牵头联系重大项目工作机制,优化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全流程服务。(市工信局负责)

  (三十九)实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2023年推动110家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推动20家规上工业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市工信局负责)

  (四十)大力发展研发设计服务、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数字贸易、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等,实施工业设计赋能广东专项行动,积极培育建设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积极发动企业参加“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市工信局负责)

  (四十一)高标准建设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着力提升主平台园区基础配套设施、产城融合、产业能级、营商环境、运营能力,争取汕尾市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纳入省级重点承接产业转移主平台。通过评价监测、定向考核等政策措施,推动高新区提升建设质量。(市工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

  (四十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推动国电投氢能产业园项目合作洽谈,推动中林竹缠绕项目落地,实现市属国有企业在新能源产业布局突破。完成招商引资平台建设,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效率。(市国资委、投资促进局、政数局负责)

  (四十三)加大省级“链主”企业、省级“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力度,全年力争培育专精特新企业5家,推动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30家。(市工信局负责)

  (四十四)出台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若干措施,优化企业创新生态。引导高校基础设施向企业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实施技术成果转移、科技服务,助力企业创新发展。优化科技风投、信贷、保险助力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持措施。鼓励银行机构持续做好对小微制造业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质效,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助力全市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市科技局、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金融局,汕尾银保监分局负责)

  (四十五)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市税务局负责)

  (四十六)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市税务局负责)

  (四十七)出台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措施,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培育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1个以上;夯实粮食生产基础,建设4.5万亩高标准农田。推进渔港建设。出台实施方案大力发展现代化海洋牧场和深远海养殖,培育一批现代化海洋牧场企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四十八)加强各类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能力。及时了解反映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合理诉求,切实保护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党员干部职工服务企业机制,深化“店小二”式服务,全力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问题。(市工信局负责)

  (四十九)积极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完善政府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完善涉企政策发布机制,组织惠企政策宣讲,帮助企业知晓政策、用好政策、用足政策,充分享用政策红利。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诉求响应服务机制。畅通线上线下市场主体诉求渠道,建立“企业一呼、政府速应”的工作模式,强化部门协同响应,落实转办督查反馈全流程闭环管理,提高诉求响应质效,为企业排忧解难促发展。(市工信局、政数局负责)

  (五十)全面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贯彻落实好《建设高标准信用服务市场 促进信用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推动制定涉企轻罚免罚清单,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明显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对违法企业或主要责任人采取限制措施,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市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负责)

  (五十一)紧密结合整治涉企违规收费与落实助企纾困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深入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组织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整治,重点对中介组织收费、水电气价格、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专项检查,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负责)

  (五十二)继续落实对使用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的货运车辆试行 8.5 折优惠,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享受免费通行,鲜活农产品开放运输“绿色通道”等高速公路特殊优惠政策,切实降低物流运输成本。(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五十三)积极开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活动,每年免费培训不低于800人次,切实提高企业生产管理人员业务能力、综合素质。(市人社局、工信局负责)

  (五十四)充分利用深圳对口帮扶营商环境的契机,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政务服务、完善监管机制,打造与先进地区“无差别”便利化营商服务。支持基础条件好、改革意识强的产业园区申报省级营商环境综合改革示范点。(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五十五)持续优化完善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全面对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逐步推动与市各有关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全面实现涉企政务服务“全市通办”“一网通办”。(市政数局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国家、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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