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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的通告
海府通〔2019〕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环发〔2003〕11号)的规定,牛蛙属于外来入侵物种,大量养殖牛蛙会对生态平衡造成破坏和威胁,同时,牛蛙养殖污水直排,将严重污染环境。
为加强环境保护,优化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现就开展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范围内严禁新建、改建和扩建牛蛙养殖场(户)。
二、未经依法批准和许可的现有牛蛙养殖场(户),应在2019年6月1日前自行退养拆除,清理养殖设施;逾期未自行退养拆除、清理养殖设施的,由牛蛙养殖场(户)所在镇(场、开发区)会同县环保、农业、水务、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各镇(场、开发区)人民政府应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依法开展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四、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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