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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 2022-11-16 16:23
  • 来源: 海丰县消防救援大队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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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夯实基层火灾防控, 确保全县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中共汕尾市委办公室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尾委办字〔2021〕15号)等法律法规与文件精神,按照 “消防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的原则, 着力提升基层消防安全监管水平,有效预防火灾,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开展消防行政委托执法试点建设工作,将消防监督检查权和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各镇人民政府实施,具体执法工作由主体下设的机构负责实施。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3、《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第三十九条

  二、委托权限

  受委托镇人民政府在本镇行政辖区内,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不含行政强制):

  对辖区内符合《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老旧建筑、小型场所和校外培训机构、农家乐(民宿)、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村级工业园、出租屋等场所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协议第三条委托事项中列举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委托事项

  委托单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权(含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委托给受委托镇人民政府实施:

  1.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2.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3.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4.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5.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6.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7.物业服务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未履行负责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职责;或者未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避难设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闭;或者未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和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的;或者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和消防演练的;或者未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及时劝阻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擅自改变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的;(《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8. 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9.擅自改变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的或者有违法在道路上、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车辆、设置停车场(位)、放置障碍物或者乱搭乱建等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行为的。(《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四、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镇人民政府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组织对受委托镇人民政府执法情况进行评估,并定期通报评估结果。

  3. 委托单位应协助组织受委托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4. 委托单位为受委托镇人民政府提供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5. 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镇人民政府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镇人民政府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组织的委托关系。

  6. 受委托镇人民政府委托权限范围内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若超过委托权限范围的违法事项,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人自行承担。

  7. 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委托镇人民政府职责

  1. 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工作,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2. 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3. 根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量配备足够数量的执法人员,且每个镇人民政府不少于4名;组织有执法经验的人员参加消防监督执法资格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上岗。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若行政执法人员因人事变动等情况不再从事委托执法工作,应及时回收该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回发证机关。

  4. 实施执法工作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必须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使用统一制作的法律文书。

  5. 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委托权限内执法,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6. 受委托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委托单位备案;在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向委托单位报送上个月委托执法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7. 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 受委托镇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镇人民政府自行承担。

  9. 受委托镇人民政府定期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学习和业务培训。

  10. 受托单位就委托事项配合委托单位开展信访投诉、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五、委托期限

  2022年11月11日至2023年11月11日。

  特此公告

海丰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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