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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所有权公告
          
          
        
           公 告
编号:2023JA04020
经初步审定,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3年04月2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海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不成立的,海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登记。
地址:海丰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海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海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04月07日
附表: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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