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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 2023-05-12 20:13
  • 来源: 海丰县征地服务中心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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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公〔2023〕32号

  为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经海丰县人民政府十六届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拟依法有偿收回海丰县交通客车运输总公司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地块基本情况。海丰县交通客车运输总公司宗地位于海丰县海城镇车站路89号,权利人为海丰县交通客车运输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海丰县交通客车运输总公司用地位于海丰县海城镇车站路89号;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粤(2019)海丰县不动产权第0009242号,土地面积:803㎡,建筑面积1402.8㎡;

  3、土地使用权人:海丰县交通运输总公司;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地类(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海丰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海府[2003]51号)第六条:“应当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请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材料,包括用地审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税费缴纳和支付凭证、土地出让金交纳凭证、土地开发费用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权属证书及建设费用等。

  四、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进行书面陈述、提出建议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拟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公告》后十日内行使。

  五、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发布之日,收回土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转让、出租土地和房产;在土地和房产上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六、本公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为期一年。

  特此公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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