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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优惠乘坐公交车的通告政策解读
  • 2018-07-20 14:35
  • 来源: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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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汕府〔2014〕51号),根据6月13日市政府七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的《汕尾市城区燃油公交车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乘车优惠补贴方案》有关规定,决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残疾人、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小学生等特殊群体乘坐市城区公交车实行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为贯彻落实《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汕府〔201451号),根据613日市政府七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的《汕尾市城区燃油公交车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乘车优惠补贴方案》有关规定,决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残疾人、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小学生等特殊群体乘坐市城区公交车实行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简称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残疾人、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限户籍,免费乘坐市城区公交车。

市属和市城区属中小学生(含小学、初中、高中、中职、技工,以下简称中小学生)乘坐市城区公交车享受5折优惠。

老年人、残疾人以及中小学生凭相应乘车优惠卡按规定享受优惠;现役军人凭《军官证》或《士兵证》、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伤残人民警察证》、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按规定享受优惠。

一、关于老年人年龄的界定

根据2014年公布实施的《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有关规定,将我市实行公交车乘车优惠的老年人年龄界定为60周岁以上。

二、关于特殊群体乘车优惠政策依据

老年人乘坐公交车优惠政策依据《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第五条;残疾人乘坐公交车优惠政策依据《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第十八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乘坐公交车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优抚对象乘坐公交车优惠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六条;学生乘坐公交车优惠政策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精神和市区公交企业一贯做法。

三、关于特殊群体户籍问题

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残疾人、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小学生等特殊群体实行乘车优惠不设户籍限制,主要考虑到“以人为本”和政策“普惠”原则,在市区常住的特殊群体,均可享受到相关政策。

四、乘车优惠卡刷卡问题

老年人、残疾人以及中小学生凭相应乘车优惠卡按规定享受优惠,主要考虑到上述群体数量较大,其刷卡数据是对执行优惠政策的公交企业实施补贴的主要依据;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按规定享受优惠,而无须办理乘车优惠卡,主要考虑到此类群体数量较少,其刷卡数据对实施补贴影响较小,且考虑到此类群体大多作出过特殊贡献,尽可能给予方便,体现党和政府的特殊关怀。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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